乌统字〔2023〕34号 签发人:申治国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
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国统字〔2023〕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制定了《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2023年4月20日
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目的
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防治统计造假,督促市县两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核查对象
依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各级统计机构提供基础统计资料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等。
三、核查内容
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依据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的基础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创新、信息化等相关指标数据。
四、核查方法
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核查对象的特点,针对源头数据报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综合采用计算机程序自动核查、相关数据对比核查、综合数据校验核查等方式,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采用现场核查、电话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新增或变动的调查对象以及总量较大、数据波动异常的调查对象和地区的源头数据质量进行重点核查。结合各专业工作实际,加强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技术在数据质量核查中的应用。
五、组织实施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各相关专业科室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联合或分别组织开展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各相关专业根据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优化业务流程,规范处理核查中发现的基础统计资料报送不真、不实、不全等问题,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六、核查结果运用
(一)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核查中发现的源头数据报送差错,要及时逐级反馈至调查对象,由旗县级统计局负责督促其核实修改上报,并做好记录。涉及其他专业的,应及时反馈相关专业处理。
(二)源头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调查对象,由旗县级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统计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市统计局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源头数据质量核查结果作为各专业审核评估下级统计数据以及开展业务工作考核的依据。对源头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当年相关业务工作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四)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各专业在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交同级或上级统计执法股(科)。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市县两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专业统计人员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对象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对源头数据质量核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全程监督。对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或工作敷衍塞责的,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连续出现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
附件2
能源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
一、核查对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能源生产企业。重点核查发电量、综合能源消费量、其他能源消费量波动异常的企业以及能源统计数据质量频繁出现问题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能源生产数据
1.核查范围。联网直报平台“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205-6表)月度分企业数据。
2.重点核查指标。
(1)能源产品产量。能源产品产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主要核查企业填报的各种能源产品产量数据是否严格执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符合能源统计填报原则和规范要求;企业填报数据与产成品入库单、数量金额明细账、产销存明细表、生产月报表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结果、统计台账等资料是否一致;企业能源产品产量与工业总产值、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工业生产消费量之间是否协调匹配。
(二)能源消费数据
1.核查范围。联网直报平台“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205-2表)月度分企业数据。
2.重点核查指标。
(1)工业生产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量指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核查企业填报重点能源品种消费量是否严格执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符合能源统计填报原则和规范要求;企业填报数据与能源品种消费相关原始资料汇总结果、统计台账等资料是否一致。
(2)采用折标系数。原煤采用折标系数指将原煤从实物量单位转换成标准煤单位的折算系数。主要核查企业填报原煤折标系数是否严格执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符合能源统计填报原则和规范要求。特别是上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原煤消费企业,原煤细项有无实测热值、折标系数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计算并填报;企业填报数据与热值检测报告单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结果、统计台账等资料是否一致。
(3)用于原材料。用于原材料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主要是通过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投入产出等情况检查企业能源消费是否符合用于原材料的定义,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4)运输工具能源消费量。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主要检查企业运输工具消费量相关原始资料汇总结果、统计台账等资料是否一致,需要注意的是,“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中只填报属于“工业生产消费”的“运输工具能源消费量”。
三、核查方式
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采取现场核查、线上核查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数据波动异常和数据质量不高的企业数据开展现场核查;对于其他企业加大审核力度,不断完善报表审核机制,健全优化易错、难点问题审核方法,根据公式审核发现的问题,精准定位指标异常企业,不断提高企业源头数据质量。
(一)能源生产数据核查
1.所需原始资料。根据企业记录生产量或销售量(以销定产企业适用)的方式,请企业提供产量日报表、生产调度表、生产月报表、产成品入库单、数量金额明细账、产销存明细表、产量完成情况表、生产统计台账或其他相关资料。
2.数据完整性核查。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能源生产、加工转换等工艺流程完整填报能源统计目录,是否存在漏报、错报能源产品种类情况;是否按照实际生产活动完整全面填报能源产品产量、库存量等统计指标。
3.数据真实性核查。核查企业的组织结构、填报口径、报表来源等基本信息是否准确;企业是否对能源产品产量进行实际度量或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是否与企业规划生产能力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但瞒报产量等情况;是否存在与下属法人单位重复填报等情况。对于已建立完善统计台账的企业,应核查企业统计台账数据与填报数据是否一致,或者利用企业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等资料汇总结果与企业统计台账数据进行查验;若企业未建立相关统计台账,则应核查原始凭证、原始记录等资料汇总结果与填报数据的一致性。
4.数据协调性核查。核查能源产品产量、库存量等指标的逐月历史时间序列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波动、不可比情况;企业能源生产、消费、购进、销售和库存数据是否满足能源报表间审核公式平衡关系,不同能源数据间是否协调可比。
(二)能源消费数据核查
1.所需原始资料。企业主要消费能源品种财务、生产、能源部门原始资料,原煤消费企业的各批次原煤热值实测原始记录(热值实测报告等)。
2.数据完整性核查。核查企业填报的能源品种和指标是否全面准确;企业填报的加工转换过程与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类型规模等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数据真实性核查。核查企业填报的数据是否符合能源统计方法制度、培训资料、填报说明等;企业填报的数据与企业财务、生产、能源等部门原始资料以及统计台账是否一致。
4.数据协调性核查。核查企业能源生产、消费、购进、销售和库存数据是否满足能源生产与消费报表间审核公式平衡关系;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是否正确。
5.数据匹配性核查。核查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工业总产值、工业生产电力消费量与工业总产值当月增速数据是否匹配。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旗县市区能源统计机构应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数据核查机制,认真制定核查计划和方案,明确核查对象,确定核查实施人员,定期组织开展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建立重点企业监测台账,对统计数据质量较差、统计基础薄弱、数据关系复杂的企业,加大核查力度。
(二)开展核查工作
1.现场核查。市统计局能源科下发的核查企业,必须由旗县市区统计机构现场核查;除下发企业外,旗县市区统计机构应按月制定核查计划,根据企业数据填报情况自行确定现场核查企业,使用能源科下发的表单做好核查记录。对于核查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登记记录,写明数据差异原因,并由核查人员和企业统计人员签字,核查记录经由核查人员所在部门盖章后上报市统计局能源科,做到过程留痕、记录完备。
2.线上核查。对于生产过程简单,生产或消费品种单一的企业,采取线上凭证核查的方式开展数据核查,使用能源科下发的表单做好核查记录,收集企业盖章认可的相关凭证。对于核查发现的问题,需按照现场核查记录要求,进一步赴企业做好签字、盖章等记录工作,确保记录完备。
3.日常监测。对于日常监测的企业,除按规定做好常规查询外,旗县市区能源统计机构要建立重点企业监测台账,详实记录问题企业数据填报过程中公式解锁说明、公式审核说明、查询反馈、数据修正等相关情况,熟练掌握一套表模板制作或自制Excel进行查询,精准定位数据波动异常、频繁的企业,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此外,要根据日常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改进查询方法,做好培训指导,把好数据关,确保企业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此项工作需长期坚持。
4.总体要求。核查或日常监测中发现的企业数据漏报、错报、重复报送或与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存在较大差距等情况,应及时督促企业按照统计制度规定修正问题数据;对于公式解锁和审核说明不合理、查询反馈质量差的企业,应及时指导督促企业修正说明,确保审核公式充分发挥作用,避免企业数据报错,并由企业所在地区直管统计机构跟踪数据及相关说明整改情况。
(三)总结及核查情况处理
旗县市区能源统计机构应对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开展总结,列明已核查企业数、核查企业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相关落实情况,每月20日前向市统计局能源科上报核查报告。
对于核查中发现的企业数据填报的难点和疑点问题,各级能源统计机构在开展能源统计业务培训时应重点培训,并及时提出完善能源统计制度方法的意见建议。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