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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投资)
来源: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4-03-12 09:49 作者: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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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统字〔2023〕34                                                     签发人:申治国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

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国统字〔2023〕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制定了《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2023年4月20日

 

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目的

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防治统计造假,督促市县两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核查对象

依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各级统计机构提供基础统计资料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等。

三、核查内容

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依据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的基础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创新、信息化等相关指标数据。

四、核查方法

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核查对象的特点,针对源头数据报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综合采用计算机程序自动核查、相关数据对比核查、综合数据校验核查等方式,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采用现场核查、电话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新增或变动的调查对象以及总量较大、数据波动异常的调查对象和地区的源头数据质量进行重点核查。结合各专业工作实际,加强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技术在数据质量核查中的应用。

五、组织实施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各相关专业科室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联合或分别组织开展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各相关专业根据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优化业务流程,规范处理核查中发现的基础统计资料报送不真、不实、不全等问题,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六、核查结果运用

(一)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核查中发现的源头数据报送差错,要及时逐级反馈至调查对象,由旗县级统计局负责督促其核实修改上报,并做好记录。涉及其他专业的,应及时反馈相关专业处理。

(二)源头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调查对象,由旗县级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统计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市统计局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源头数据质量核查结果作为各专业审核评估下级统计数据以及开展业务工作考核的依据。对源头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当年相关业务工作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四)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各专业在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交同级或上级统计执法股(科)。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市县两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专业统计人员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对象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对源头数据质量核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全程监督。对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或工作敷衍塞责的,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连续出现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

 

附件3

乌兰察布投资领域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

一、核查对象

投资专业以固定资产投资月报数据异常波动地区的投资项目、新入库项目等为重点核查对象。市统计局在完成自治区统计局要求的核查任务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挑选项目进行核查,聚焦重点问题、重点地区。各旗县市区统计机构要对辖区内所有投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房地产专业以数据异常波动的房地产企业、新入库项目、投资额较多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总量偏大、增速较快、差错率高的地区房地产项目为重点核查对象。市统计局在完成自治区统计局要求的核查任务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挑选项目进行核查。旗县市区统计机构要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建筑业专业以数据异常波动的建筑业企业为重点核查对象。市统计机构在完成自治区统计局要求的核查任务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挑选企业进行核查,聚焦重点问题、重点地区。旗县市区统计机构要对辖区内所有建筑业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二、核查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核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项目计划总投资是否达到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单位是否符合投资项目填报范围,当前项目建设状态如何,项目类别和项目行业编码是否准确等。

2.项目数据质量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本年完成投资、到位资金等指标数据质量。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应依据凭证规范填报,按照凭证取得的时点作为计量时点。对照投资项目报表报送数据与调查单位提供的凭证,核实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1)计划总投资

计划总投资是指在建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在建总规模的重要指标,也是检查工程进度,计算建设周期的依据之一。

2)本年完成投资

本年完成投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企业可选择工程三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以及会计科目或支付凭证作为填报依据,计算填报完成投资,填报依据应在整个项目上报期间保持一致。

3)本年实际到位资金

指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在建项目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二)房地产开发

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情况和项目建设、销售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核查房地产开发联网直报企业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为法人单位,是否符合入库标准,当前生产经营状况如何,报表填报是否规范、是否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项目代码和项目名称等概况指标是否准确等。

2.项目数据质量

月报中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本年完成投资、本年商品房销售面积、本年商品房销售额等指标。查看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备案)、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信息。根据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规定,房地产数据应依据凭证规范填报,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进度单、财务账、大额支付凭证、销售台账等资料以及项目施工现场,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数据。年报中重点核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三)建筑业

1.企业基本情况

重点核查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真实性,是否为法人单位,建筑业企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当前生产经营状态,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建筑业行业等。

2.主要指标数据质量

重点核查企业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合同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

三、核查方式

(一)固定资产投资

1.事前核查。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入库工作规定》做好投资项目入库工作,加强对新入库项目的抽查。对抽中项目主要审核是否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纳统要求,备案文件内容和项目内容是否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地址是否准确,项目建设时间是否在报告期内,项目编码是否准确。

2.事中核查。

月报期间对主要指标进行数据质量检查,主要是对基层数据的审核,包括程序审核和人工审核。

1)程序审核。

通过一套表平台,借助工程施工经验值、土地与建安之间的关系等预先设置的强制性审核、准强制性审核和核实性审核,排查逻辑错误及属性指标填报错误,控制基层数据质量。

2)人工审核。

对无法用计算机程序确认量化并进行审核的逻辑关系,或只根据普遍情况设定了较宽的数量界限的逻辑关系,要进行人工经验审核。根据各地区投资特点和数据波动情况,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安排专人负责抽查项目,进行审核查询。

3.事后核查。

月报后对总量较大、增速较高的地区投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凭证核查和现场核查。

1)凭证核查。

通过要求调查对象提供详细填报依据,对相关凭证和投资额填报情况进行核实。

①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数据核实

选择填报依据为“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的项目,可使用工程支付审批表、三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或进度单。同时附建筑施工合同页(涵盖建设方、施工方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合同造价、签字盖章等信息),签字盖章的工程量及计价明细或单项工程的施工进度单,以及可佐证项目施工的财务资料。

选择填报依据为会计科目或支付凭证的项目,可使用以下凭证:

A.加盖单位公章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表及其项下的所有二级科目。

B.未设置建筑安装工程科目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支付明细账,标出所取数据来源,明确数据加总过程,并附明细帐中大额工程款(200万元以上,下同)、设备款(200万元以上,下同)发票。

C.提供工程款发票或支付凭证的,需同时提供对应收款方的建筑施工合同,将发票或支付凭证按照开票时间排列并提供汇总清单。

②设备工器具购置数据核实

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额可依据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可使用凭证:

A.加盖单位公章的“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科目余额表,并附大额设备购置发票;“固定资产”科目及其下相关具体设备明细,并附大额设备购置发票。

B.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者支付凭证的,需提供对应收款方的设备购置合同页,按照开票时间排列并提供汇总清单。

③其他费用及建设用地费数据核实

其他费用及建设用地费依据与项目相关的“待摊支出”“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费)”等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填报。

2)现场核查。

通过实地走访核查对象,深入被核查投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项目建设状态、查阅项目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财务报表或支付凭证等相关统计资料。

(二)房地产。

1.事前核查。

对房地产新入库企业和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企业入库应审核月度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等材料。项目入库应审核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是否齐备,查看项目照片及施工合同,确定项目已开工,重点审核项目的计划总投资、土地购置费、建安工程填报依据等主要指标。

2.事中核查。

月报期间对主要指标进行数据质量检查,主要是对基层数据的审核,包括程序审核和人工审核。

(1)程序审核。

通过一套表平台,对主要指标的取值范围、土地与建安之间的关系等预先设置的强制性审核、准强制性审核和核实性审核控制基层数据质量。

(2)人工审核。

对无法用计算机程序确认量化并进行审核的逻辑关系,或只根据普遍情况设定了较宽的数量界限的逻辑关系,进行人工经验审核。对主要指标当月数值较高的项目及增速较高的地区项目进行重点核查。

3.事后核查。

月报后对总量较大、增速较高的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凭证核查和现场核查。

(1)凭证核查。

核查通过被选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凭证,统计机构审核凭证、认定投资额的方式进行。

①通过查看企业的原始台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会计科目、项目施工现场认定建安工程投资。选择填报依据为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的项目,可根据工程支付审批表甲方确定的工程量取数;也可根据三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或进度单,参照建筑施工合同以及工程量计价明细确定投资额。同时,应查看企业的开发成本账及大额工程款发票等支付凭证,对于三方进度单明显大于开发成本账且与施工合同进度与支付凭证相差较大的,按照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并结合开发成本账认定数据。选择填报依据为会计科目的项目,可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前期工程费”中的“三通一平费用”等相关科目取数;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

②通过查看会计科目、设备购买发票、设备购置合同,认定设备工器具投资。可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设备款”取数,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同时,应查看大额设备款发票或相关支付凭证。

③通过查看其他费用原始凭证,特别是土地付款凭证,认定其他费用。依据会计报表“房屋开发成本”科目下的 “土地出让金”“开发间接费”等取数;未设置该科目的,根据“房屋开发成本”下的相关明细分析计算。应注意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建设期按当期实际支付纳入统计,项目建成投产后不应纳入;与项目无关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应计入其他费用;土地购置费与建安工程投资的匹配性,确保土地购置费占房地产开发投资比重处于合理区间。

④通过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台账,参考合同负债科目余额表、与销售有关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来认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商品房销售额。

⑤根据企业利润表认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2)现场核查。

通过实地走访核查对象,深入被核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查阅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生产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财务报表或支付凭证等相关统计资料。查看项目的施工现场,因相关人员不在或相关材料不齐的单位限期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料检查,但必须实地查看现场施工进度。凡无法查看施工现场的项目,认定为不存在项目。

(三)建筑业。

1.事前核查。

对建筑业新入库企业进行审核,应审核月度审核登记表、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材料。重点核查资质内建筑业联网直报企业真实存在性,是否为法人单位,建筑业企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当前生产经营状态,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建筑业行业等。

2.事中核查。

季报期间对主要指标进行数据质量检查,主要是对基层数据的审核,包括程序审核和人工审核。

(1)程序审核。

通过一套表平台预先设置的强制性审核、准强制性审核和核实性审核控制基层数据质量。

(2)人工审核。

对无法用计算机程序确认量化并进行审核的逻辑关系,或只根据普遍情况设定了较宽的数量界限的逻辑关系,要进行人工经验审核。对主要指标当季数值较高的企业从大到小排查,对增速较高的地区企业进行重点核查。

3.事后核查。

季报后对总量较大、增速较高的地区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凭证核查和现场核查。

(1) 凭证核查。

①建筑业总产值。

主要核查材料:工程进度确认单(工程量报审表、工程款

支付报审表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书等延伸检查材料。

A.工程进度确认单(工程量报审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工程进度确认单需签名、日期、盖章等要素完整,能够证明工作量进度,并能计算完成建筑业总产值情况。当企业各工程项目资料雷同,与签订合同额、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较大偏差或与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不协调,可信度较低时,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量计价清单。

B.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清单

建筑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一般按“单价法”计算,核查过程中需验证实际完成工程量和预算单价的准确性。其中,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按照财务科目、工程结算发票或支付凭证核定。

C.核查延伸资料

当企业各工程项目工程量计价清单雷同,与签订合同额、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较大偏差或与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不协调,可信度低时,要求企业提供延伸材料。延伸检查资料包括项目对应的工程概(预)算书、工程款收款凭证、增值税发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企业工资报表、“合同成本”科目明细账等。

工程概(预)算书可以提供建筑工程的造价,也就是工程全部完工后的预计建筑业总产值情况。

工程款收款凭证、增值税发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可以作为产值是否实际发生的佐证,需关注凭证开具方的企业名称是否与合同一致,明细账是否有票据佐证等。但工程结算收入并不能代替总产值,两者的口径和报告期均可能不同。

企业工资报表、“合同成本”科目可以佐证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核实劳动生产率(建筑业总产值/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企业劳动生产率与当地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出现明显偏差的需重点核查。

②签订合同额。

主要核查材料:企业工程合同台账、建筑合同原件。

企业工程合同台账按承接工程时间排序,应包含的内容:合同编号、工程名称、甲乙方名称、合同金额、建设地址、合同性质(总包、分包等)、合同签订日期、工程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等。

抽取全部或部分单项合同原件进行核查,合同原件要与合同台账相对应。可在网上搜索招投标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备案情况等进行验证。

③营业收入。

主要核查材料:利润表、企业财务相关科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营业收入根据企业相关财务、税务资料确认。税务资料采用企业税务平台数据,或税务部门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

核查企业上报的营业收入与纳税申报表应税收入差异,并说明原因。

④利润总额。

主要核查材料:利润表、企业财务相关科目等。

利润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核定。

(2)现场核查。

通过实地走访核查对象,核查企业生产经营状态、查阅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生产原始记录和相关统计资料。为核实工程实际形象进度与相关工程建设支付凭证的准确性,核查工作还应延伸到工程所在地,对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开展实地核查。

核查时要注意详细记录企业统计相关情况,了解并注明数据差异原因。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所在统计机构存档备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投资统计领域数据质量核查是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的重要一环,各级投资统计机构要树牢数据质量控制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常规投资统计工作,建立相关机制办法,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压实核查责任。投资统计领域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旗县市区要承担主体责任、抓好落实。各核查工作实施主体应该组织核查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数据核查工作流程,确保核查过程有迹可循,从源头肃清统计数据。

(三)及时上报情况。各旗县市区级统计机构要及时向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报告核查情况,核查报告中须列明本地区核查的项目数、核查的具体过程、核查项目信息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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