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统字〔2023〕34号 签发人:申治国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
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国统字〔2023〕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制定了《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2023年4月20日
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目的
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防治统计造假,督促市县两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核查对象
依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各级统计机构提供基础统计资料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等。
三、核查内容
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依据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的基础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创新、信息化等相关指标数据。
四、核查方法
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核查对象的特点,针对源头数据报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综合采用计算机程序自动核查、相关数据对比核查、综合数据校验核查等方式,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采用现场核查、电话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新增或变动的调查对象以及总量较大、数据波动异常的调查对象和地区的源头数据质量进行重点核查。结合各专业工作实际,加强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技术在数据质量核查中的应用。
五、组织实施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各相关专业科室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联合或分别组织开展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各相关专业根据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优化业务流程,规范处理核查中发现的基础统计资料报送不真、不实、不全等问题,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六、核查结果运用
(一)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核查中发现的源头数据报送差错,要及时逐级反馈至调查对象,由旗县级统计局负责督促其核实修改上报,并做好记录。涉及其他专业的,应及时反馈相关专业处理。
(二)源头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调查对象,由旗县级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统计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市统计局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源头数据质量核查结果作为各专业审核评估下级统计数据以及开展业务工作考核的依据。对源头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当年相关业务工作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四)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各专业在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交同级或上级统计执法股(科)。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市县两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专业统计人员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对象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对源头数据质量核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全程监督。对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或工作敷衍塞责的,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连续出现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
附件4
乌兰察布市贸经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
实施方案
一、核查对象
贸经专业年定报限额以上在库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和限额以下样本单位(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核查内容
(一)基本情況。
限额以上在库单位和限额以下样本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单位类型界定是否正确,经营规模是否符合限额标准要求,主要业务活动和所属行业是否准确。是否按照规定口径报送数据,是否存在打捆上报等情况。
(二)财务数据。
重点核查资产总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等指标。核查企业是否按照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填报数据;企业填报的资产总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指标是否与企业《利润表》对应指标数据相一致;应交增值税指标是不是依据企业税务平台或税务部门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项目计算获得。
(三)经营数据。
限额以上在库单位核查年度和月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及零售额、月度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餐费收入)及零售额等指标;限额以下样本单位核查季度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及零售额等指标。重点核查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及零售额等指标是否包含增值税;数据填报口径是否正确等。
指标口径参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和《“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中相关指标解释执行。
三、核查方式
(一)平台核查。
利用联网直报平台中设置的审核公式、查询模版等,在报告期内对年度和进度统计中企业(单位)上报数据的值域、逻辑关系和异常波动等情况进行程序审核,标记异常数据并下发企业(单位)核实,根据企业(单位)反馈信息,核实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现场核查。
以现场实地核查的方式,深入企业(单位),通过查阅数据生产过程基础资料,如原始销售记录、销售流水、统计台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了解企业(单位)组织架构和数据上报口径,核实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核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通过查看营业执照,询问企业(单位)组织结构情况、主要业务活动、客户类型、销售方式等信息,判定企业是否符合统计范围要求(是否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财务数据和经营数据的统计口径是否正确等。
2.核查企业(单位)填报数据。若企业(单位)符合统计范围要求,则进一步核查相关数据。营业收入依据企业《利润表》进行核查;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及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餐费收入)依据企业(单位)业务管理系统等经营资料、《利润表》及收入明细账等财务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等税务资料进行核查。其中,纳税申报表以税务平台数据或以税务部门盖章的纸质报表为准。核查时,需比对企业(单位)财务资料、税务资料和经营资料数据是否匹配。
若三者数据匹配,则核查材料取其中一项即可。若三者数据不完全匹配,需进一步分析原始凭证,说明不匹配原因,并确认正确的数据口径,明确取数依据。
3.收集整理企业(单位)材料。明确取数依据后,可据此收集企业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4.填写相关核查记录表。根据核查过程填写相关核查记录表,登记核查数据及其来源、上报数与核查数差异原因、核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等。
四、组织实施
(一)平台核查。
平合核查市县两级联动,由两级统计机构贸经专业工作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联网直报平台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核查。强化数据质量责任意识,加大平台核查工作力度,定期开展核查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业务人员专业素养,提高数据质量核查质效。
(二)现场核查。
各级贸易外经统计机构是本级贸经统计数据质量现场核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现场核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乌兰察布市全年应对至少120户单位(限额以上单位和限额以下单位各占50%)开展现场直接核查。
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应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明确核查人员任务分工,规范核查工作各项流程,做好核查资料归档留存,确保核查过程有迹可循,依法依规处理核查中发现问题,坚决肃清源头数据。
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安排核查工作。分季度报送核查情况,于4、6、9及11月20日前由乌兰察布市统计局贸易科向自治区统计局贸易处上报本季度核查工作情况(核查企业信息表),列明已核查企业数、核查企业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落实情况等;其中,在6月、11月20日前需一并上报上半年、下半年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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