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统字〔2023〕34号 签发人:申治国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
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国统字〔2023〕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制定了《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自治区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核查目的
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防治统计造假,督促市县两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核查对象
依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各级统计机构提供基础统计资料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等。
三、核查内容
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依据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的基础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创新、信息化等相关指标数据。
四、核查方法
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核查对象的特点,针对源头数据报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综合采用计算机程序自动核查、相关数据对比核查、综合数据校验核查等方式,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采用现场核查、电话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新增或变动的调查对象以及总量较大、数据波动异常的调查对象和地区的源头数据质量进行重点核查。结合各专业工作实际,加强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技术在数据质量核查中的应用。
五、组织实施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各相关专业科室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联合或分别组织开展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各相关专业根据乌兰察布市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优化业务流程,规范处理核查中发现的基础统计资料报送不真、不实、不全等问题,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六、核查结果运用
(一)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核查中发现的源头数据报送差错,要及时逐级反馈至调查对象,由旗县级统计局负责督促其核实修改上报,并做好记录。涉及其他专业的,应及时反馈相关专业处理。
(二)源头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调查对象,由旗县级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统计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市统计局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源头数据质量核查结果作为各专业审核评估下级统计数据以及开展业务工作考核的依据。对源头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当年相关业务工作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四)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各专业在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交同级或上级统计执法股(科)。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市县两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专业统计人员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对象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对源头数据质量核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全程监督。对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或工作敷衍塞责的,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连续出现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方案
乌兰察布市工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
实施方案
一、核查对象
以填报《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报表的单位、申请入退库及新建企业为重点核查对象,以数据质量问题频发多发的旗县(市、区 )为重点核查地区。
二、核查内容
(一)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核查企业是否真实存在;核查企业是否为法人单位或经过批准在库的产业活动单位;核查企业是否符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企业是否确实生产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产品;核查企业当前生产经营状态如何;核查企业所属行业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填报准确;核查企业在入退库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核查新增企业是否符合规模以下工业非目录企业标准;核查新增非目录企业生产经营地是否在所填报的样本村(居)委会;核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是否填报准确。
(二)工业企业生产数据
重点核查企业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数据。核查企业是否正确填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和工业出口交货值指标数据;核查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是否准确;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漏报、错报重点工业产品种类;核查企业所报产品产量数据与企业产品入库单期末期初差额是否相符。
(三)工业企业财务数据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核查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等主要财务指标数据。核查企业填报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与企业《利润表》对应指标是否一致;核查企业填报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是否一致;取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会计科目相关基础数据,按照统计制度计算应交增值税,核查企业填报的应交增值税与上述计算结果是否一致。
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重点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数据。核查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以及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指标数据是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填报;核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主要财务指标异常数据;核查部分重点企业填报的营业收入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利润表对应指标是否一致。
(四)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据
重点核查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和战新产品产值数据。核查企业产品是否包含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核查填报产品是否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界定标准;核查企业是否正确填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
三、核查方式
工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核机制进行,通过自治区、盟市、旗县 (市、区)三级联动,各级统计机构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数据质量联动管控,规模以上单位数据和规模以下单位数据质量管控联动,生产、效益、名录数据质量管控联动,从总体上实现数据的“查核、分析、研判、评估”四位一体协同推进,达到数据生产核查全流程覆盖,切实保障工业统计数据质量。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核查
1.事前核查
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做好年度、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有关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管理规范解释》(以下简称《规范解释》)等文件的要求,提前对拟进行入退库申报的单位情况进行现场摸排。
(1)对于拟申报纳入单位,一是确定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是确定是否为工业单位,即生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工业生产活动;三是确定是否达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标准,即年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2000 万元;四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拟纳入单位,按照 “通知”和《规范解释》要求,指导企业妥善准备真实、准确的入库所需申报材料,包括彩色、清晰的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加盖税务机构公章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等,以及企业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规模以上工业调查单位名录对照审核一览表》、企业双验证信息等。
(2)对于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企业,需提供证明单位变更相应材料。其中,增加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战新产品照片及战新产品信息表等;删除工业战新企业标识的单位需提供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企业说明等。
(3)对于退出的调查单位,因非法人单位申报退出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因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申报退出的单位,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说明;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调查单位,需提供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等。
2.事中核查
主要核查申报单位上传材料是否与事前核查时统计人员现场所见一致,所传照片等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是否存在照片有涂改等情况;是否符合“通知”和《规范解释》要求;是否出现缺失、错传材料的情况。使用百度、高德地图等地理位置信息对申报单位是否真实存在进行核查;通过企查查等辅助手段对上传的营业执照真实性进行验证;通过查询新开业(投产)单位的备案材料对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旗县(市、区)统计机构需按照不同审核类型,汇总整理本地区所有申报单位的《规模以上工业调查单位名录对照审核一览表》《新纳入企业双验证信息表》《“规下升规上”工业企业同期数监控表、战新产品信息表》《删除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企业标识申请表》等,并上报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工业科。
3.事后核查
针对入库退库中存在疑似问题的规模以上工业单位,组织开展事后实地核查。一是检查入库真实性。重点核实入库单位行业 (类别) 划分是否正确,申报材料特别是税务材料、项目材料等是否真实,是否虚增规模、重复报送、违规打捆等。二是检查退库真实性。重点核实申请退库单位是否达到退库标准、在市场监管部门已注吊销的单位是否核实退库、是否通过非正常调减数据或瞒报数据虚假退库等。
(二)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数据核查
1.事前核查
在企业数据报送前,使用“直报平台账号登录口令”+“手机短信验证码”双验证登录方式 ( 以下简称 “双验证登录”),新申请入库企业自动成为登录双验证企业;已在库企业根据需要,不定期将其中一部分纳入双验证登录范围。同时关闭盟市、旗县(市、区)统计机构代报权限,加强企业报送端管理,达到最大限度防止数据代填代报的目的。
2.事中核查
在数据上报期间,主要使用常规审核、重点审核和协调匹配性审核对工业生产数据进行核查。
(1)常规审核
在企业月度数据上报期间,使用平台审核公式、预审模板以及异常企业查询三种方式盟市、旗县(市、区)统计机构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进行核实和自查。平台审核公式查询是使用在联网直报平台预置的审核公式,对企业填报数据的值域、逻辑关系、数据异常波动情况审核。预审模板查询是盟市、旗县(市、区)统计机构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使用设置好的各类“预审模板”对辖区内企业进行预审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核实修正异常数据或反馈原因说明。异常企业查询是对影响整体数据的重点企业进行进一步核实确认。
(2)重点审核
重点审核是使用大数据查找疑似问题企业的模型,从历史时间序列数据变化,工业生产与工业电力消费量和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速对比情况等多角度分析,直接定位到具体企业,并通过开网强制审核、每日抽查、重点企业填报产值明细表三个环 节,要求所在地区的工业统计机构在数据上报期间组织现场核查,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有关企业产值计算凭证是否真实可靠、计算过程是否合理,并将有关企业产值计算凭证材料拍照存档,以备抽查复核。
①产值计算凭证材料规范。企业需提供的产值计算凭证应包含当月产值计算台账或产值计算说明,当月企业产品的入库单明细表以及对应的入库单图片,当月的销售发票明细表以及对应的发票图片,同时还可包含纳税申报表、合同等其他可以支撑产值的材料。
②产值查核方法。各级统计机构在对企业提交的产值计算凭证材料进行审核时,应按照以下方法:
a.规范性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产值计算凭证材料规范要求。
b.真实性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冒充等情况。
c.制度性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值材料是否符合工业制度有关规定,相关材料是否支撑产值。
d.辅助性审核: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合同等辅助材料是否能够与填报产值匹配。
(3)协调匹配性审核。
在企业月度数据上报期间,对各地区、各行业数据进行协调性、匹配性、相关性等多维度审核。协调性审核是与PMI、投资等多个维度数据的协调性进行分析;匹配性审核是对各地区、各行业的实物量与价值量之间的匹配性进行分析;相关性审核是与重点行业协会密切沟通,将重点产品生产情况与行业协会掌握的数据进行比对。
3.事后核查
(1)事后实地核查
选取当月数据疑似存在一定问题的旗县(市、区)内的部分企业,要求涉及地区的盟市统计机构组织开展对这些企业当月和累计产值数据的实地核查。核查要求与事中核查中的重点审核一致。
(2)抽查复核产值计算凭证材料
自治区统计局工业统计处对盟市统计机构审核通过的开网强制审核、每日抽查、重点企业填报产值明细表三种类型的企业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方法与事中核查的产值查核方法相同。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数据核查
1.事前审核
在企业数据上报前,确保企业报送端能正常“双验证登录”,审核新入库、退库、拆分重组等企业名录附加标识更新情况,关闭退库企业填报权限,准确预置财务报表上期数、同期数,关闭统计机构代报权限。
2.事中核查
数据上报期间,对工业财务年报、月报数据进行核查,主要采用常规审核、重点审核和协调匹配性审核等方式。
(1)财务月报审核
①常规审核
一是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统计机构利用平台审核公式在联网直报平台对企业填报的数据进行查询审核,及时发现数据异常并提示企业统计人员修正或反馈说明。二是利用预审模板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协调,并具体定位问题企业,纠正数据错误。
②重点审核
利用指标排名查询、同期数查询、汇总数查询等,通过与上年同期和上月数据对照,重点核查增减变动较大、趋势性变化明显的企业。定期下发收入与电力关联审核查询,关注营业收入和电力消费量差异较大、不协调不匹配的企业,核实其是否出现错报、漏报问题。抽查部分企业要求其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基础资料,检查与填报的数据是否一致。
③协调匹配性审核
将营业收入、存货等财务数据与产值、产销率等生产数据指标进行对比;跟踪税务部门工业增值税数据,与规上工业应交增值税数据进行对比。
(2)财务年报(成本费用)审核
除常规审核外,还要对年月报差异、指标逻辑关系等进行重点审核。一是对财务年报中与月报相同的指标进行差异比较,查验数据是否一致,对差异较大的,查验企业解释是否合理。如年报工业总产值与生产月报总产值差异,年月报利润总额、应交增值税、平均用工人数以及资产、负债、四项费用等指标差异。二是对年报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漏报指标进行审核。
协调匹配性审核上面,应比较各分组汇总数据之间、与上年数之间、与税收等相关数据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3.事后核查
抽取部分企业,采用现场实地核查或企业上报相关基础资料的方式,进行重点指标核查。
(1)统计报表与财务账比对
调取企业会计财务账,检查营业收入指标与填报的是否一致。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应与相应会计报表、会计科目一致。
(2)统计报表与税务报表比对
调取企业在纳税平台网站上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料,或税务部门盖章的增值税表资料,根据统计口径的应交增值税(本期累计发生额)的计算方法算出结果,检查是否与填报数据一致。检查企业报送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数据是否与填报数据一致。
对成本费用年报,还要核查营业利润、应付职工薪酬、折旧等增加值率相关指标。取得企业相关税务或会计基础资料,按照统计制度指标解释,检查企业在年报中填报的营业利润、应付职工薪酬、折旧等指标是否准确。
(四)规模以下工业数据核查
1.非目录企业数据基本情况
盟市、旗县(市、区)统计机构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在联网直报平台,通过平台审核公式查询功能对季度新增非目录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进行规范性审核。使用普查中心的样本管理平台对季度新增非目录企业进行名录审核,核实企业名录信息,审核出现的企业名录信息与基本单位名录库不一致、与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重复、与抽样框中企业重复、与上季度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重复、疑似产业活动单位等情况,将不符合规定的名录予以剔除,剩余企业作为当季通过审核的新增非目录企业。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数据
(1)常规审核
在数据上报期间,通过平台审核公式查询、预审模板查询以及数据异常企业重点查询等方式对调查数据进行核实。
①平台审核公式查询是盟市、旗县(市、区)统计机构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使用在联网直报平台预置的审核公式,对辖区内填报的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以及问卷情况等进行强制性审核、准强制性审核、核实性审核,在企业上报期扎实控制调查数据质量。
②预审模板查询是盟市、旗县(市、区)统计机构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使用联网直报平台设置的各类预审模板,对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付职工薪酬、平均用工人数等指标数据填报异常的企业以及主要财务指标数 据波动较大、逻辑关系异常、问卷填报不完整或填报不合理的企业进行重点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核实修正异常数据或反馈原因说明。
③数据异常企业重点查询是在数据审核期间,对填报数据超过值域范围、数据异常波动、问卷填报异常的地区或重点企业进行筛选,下发有关地方统计机构并要求进一步核实确认。
(2)重点审核
在数据上报期间或数据上报结束后,定位到部分数据异常的重点企业,要求有关地区统计机构提供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利润表并审核其真实性,核查企业填报的营业收入与利润表对应指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是否一致,同时提供部分企业数据不一致的原因。
3.工业个体经营户数据
盟市、旗县(市、区)统计机构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通过在联网直报平台预置的审核公式查询、预审模板查询方式对个体经营户的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平均用工人数等进行规范性审核和数据异常值审核。对填报数据超过值域范围、数据异常波动的地区和重点个体经营户进行筛选,下发有关地区统计机构并要求进一步核实确认。
(五)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数据核查
1.事前核查
事前核查主要是在报表前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名录和数据预置核查。
对于申请新增战新标识的企业,根据最新修订的《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以下简称《分类》),确认企业提交的战新产品是否真实存在,战新产品是否包含在《分类》中且技术指标符合《分类》标准;确认企业在名录审核平台是否上传战新产品清晰、准确的彩色照片,并附战新产品说明;是否上传战新产品信息表,信息表中填写的战新产品是否与照片、说明中的产品相一致,与《分类》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对应是否准确。
对于保留战新标识的老企业,审核企业战新产品及产值是否填报准确,战新产品是否包含在《分类》中且技术指标符合《分类》标准,本年度是否仍有相关战新产品的生产,是否新增其他战新产品类别。
对于申请删除战新标识的企业,确认企业上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本期数是否为0或空表上报;是否在名录审核平台上传提交加盖企业和直管统计机构公章的企业说明及附表,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删除战新标识原因,附表为当年已停产战新产品目录和现有工业产品目录等。
在联网直报平台完成年报企业布表后,确认新增和保留战新标识的企业是否布表、删除战新标识的企业是否不再布表。确认企业是否完成数据预置。其中,属于57个全行业纳入的企业需预置其生产月报填报的相应行业工业总产值本年累计作为当期数;新增战新标识的企业需预置其在名录审核平台上传的战新产品信息表中相关行业及产品信息;保留战新标识的企业需预置其上年年报填报的当期数作为本年年报的同期数。
2.事中核查
事中核查主要是在报表期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数据审核工作,包括企业数据审核和地区数据审核。
(1)企业数据审核。一是表内逻辑审核。确认是否存在因联网直报平台兼容性问题导致的数据不平衡企业,即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不等于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产值之和、不等于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产值之和、不等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产值之和等情况;是否存在未申请修订同期数的企业出现因联网直报平台兼容性问题导致的本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同期数不等于上年战略性新兴年报当期数的问题。二是表间交叉核验。利用联网直报平台设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审核模板,审核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填报行业对比生产月报填报行业是否存在错报漏报;审核企业填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是否小于或等于本企业财务年报中“工业总产值”;审核企业填报的战新小类行业产值是否小于或等于本企业生产月报中同行业本年累计产值;审核属于57个全行业纳入企业填报的相关战新行业产值是否等于本企业生产月报中同行业本年累计产值。
(2)地区数据审核。汇总分地区分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据,结合分地区生产月报工业总产值数据,计算分地区上报期与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八大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名义增速和占比,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增速过快的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占比过高且较上年变动幅度较大的地区进行重点审核。
3.事后核查
事后核查主要是在报表后开展企业基础数据核实性工作,包括基础数据核实和实地数据核实。
(1)基础数据核查。盟市、旗县(市、区)统计机构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针对数据核查企业,要求调查对象提供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相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如战新产品出入库单、销售合同、发票、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及时核实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和产品填报是否准确无误。
(2)实地数据核查。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指标数据变动幅度较大、数据质量存在疑点的地区及相应调查单位,旗县(市、区)统计机构应按照盟市要求或主动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独立报送数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总产值和产品填报是否准确无误。对于数据差错率较高的区县,督促及时整改。
(六)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是通过实地走访对部分企业进行数据核查,分为市工业科组织的现场核查和旗县(市、区)统计机构组织的现场核查。
1.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工业科组织的现场核查。结合核查任务分工情况,由市工业科选派骨干人员组成核查小组,核查小组设组长一名,负责核查工作总体安排。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全年覆盖11个盟市。
2.旗县(市、区)统计机构组织的现场核查。一是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工业统计处及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工业科下发的数据疑似存在问题的旗县(市、区)及企业名单,组织开展企业数据现场核查。二是结合本地区数据质量情况,认真开展企业现场核查。及时向工业科上报核查情况报告,核查报告中须列明本地区核查的企业数、核查的具体过程、核查企业信息表(加盖核查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是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的重要一环,各旗县(市、区)统计机构要树牢数据质量控制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常规工业统计工作,建立相关制度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压实核查责任。各旗县(市、区)统计机构是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各核查工作实施主体应定期组织核查人员培训,不断规范数据核查工作流程,确保核查过程有迹可循,严把源头数据质量关。各旗县(市、区)统计机构定期核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旗县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三)强化整改督导。针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存在差错的数据,指导、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在数据报送期间发现企业数据错误,应督促其立即改正;数据报送结束后的现场核查阶段发现企业数据错误,责成问题企业在下一报告期按要求纠正。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工业科对各旗县(市、区)工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做好总结培训。各旗县(市、区)统计机构要建立数据核查工作台账,针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下发指标解读、易错问题解答汇编等形式,通过“追根溯源、指导督促”原则,增强对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数据监管,进一步提升工业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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