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乌兰察布市统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乌兰察布市统计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定期更新,可以在乌兰察布市统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tjj.wulanchabu.gov.cn/)查阅。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474-8320958。传真:0474-8320958。邮箱:wmhsk@126.com。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线上形式:乌兰察布市统计局门户网站 (网址:http://tjj.wulanchabu.gov.cn/)、“乌兰察布统计微讯”微信公众号(wlcbtjwx)、乌兰察布市统计年鉴(网址:https://tjj.wulanchabu.gov.cn/tjnj/index.html)、统计公报(网址:https://tjj.wulanchabu.gov.cn/tjgb/index.html)等方式予以主动公开。
2.线下形式: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新区察哈尔西街市统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4-8320955;传真:0474-8320955。通信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新区察哈尔西街市统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012000。
(二)公开时限。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新区察哈尔西街市统计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 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4-8320955
2.邮政寄送
收件人: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办公室
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新区察哈尔西街市统计局办公室
邮编:0120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请登录乌兰察布市统计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
(https://www.wulanchabu.gov.cn/ysqgk/index.html)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三)其他事项处理
1.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4. 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乌兰察布市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乌兰察布市新区察哈尔西街市统计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 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4-8320955
传 真:0474-8320955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 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 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 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 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 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乌兰察布市统计局
2023年5月15日